特殊旅客出行提示
一、运输范围:
由于身体原因需要给予特殊照料,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川航运输规定,经川航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才能接受运输。
二、服务种类:
川航目前提供的特殊服务包括:婴儿摇篮、无陪儿童/老人、轮椅服务、机上轮椅服务(仅限a330、a350机型)、托运电动轮椅服务、无陪盲人/聋哑旅客、携带服务犬(聋哑人/盲人)、担架服务等。
三、运输要求:
因有运输限额要求,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原则上至少提前48小时)服务需求。
四、申请方式:
1、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可接受由川航实际承运的且为川航航班号的特殊服务申请。
2、如联程或来回程航班等涉及川航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需旅客与实际承运航空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五、运输提供文件:
1、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1)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旅客需出示川航认可医院出具的并有该名旅客的医生签名的医疗证明:
a.重病旅客,或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病伤旅客;
b.需用早产婴儿保育箱者;
c.要求在空中使用医用氧气者;(川航暂不提供需付费使用的医疗氧气)
d.可能在空中有生命危险或要求医疗性护理者;
e.已知有传染性疾病但采取措施可以预防者;
f.担架旅客;
g.患有艾滋病的旅客(身体无任何外伤);
h.其他川航认为必须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的旅客。
(2)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需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3)医疗证明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则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之内填开。
(4)对于传染病患者,医疗证明应包括防止疾病或传染病扩散所必须遵守的条件。
2、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
(1)对上述条款1(1)所列明的旅客要求乘坐川航航班,须在订座时(客服热线订座除外)提出申请,并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一式五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2)“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应由旅客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六、陪伴人员:
1、下列情况可以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旅行时带有陪伴人员:
(1)若残疾旅客没有能力对川航客舱的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加以理解或做出反应,不能与客舱乘务员进行交流;(如:严重精神或智力障碍旅客)
(2)不能自行从航空器上撤离。
2、陪伴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具备陪护能力,能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旅客,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
3、陪伴人员需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陪伴人员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同机旅行(在同一物理舱位)。除安全原因外,陪伴人员的座位应紧靠残疾旅客的座位。
七、承运要求:
1、已申请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在办理值机手续时,需持购票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证明在川航值机柜台办理。
2、已申请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如需签转/变更客票;需重新办理特殊服务手续。
八、特别说明
1、川航不承运需要持续静脉注射(如输血、输液等)或输氧(包括在申请时已经提出在空中需要使用氧气)以维持生命的患病旅客。
2、川航运营的往返于美国本土的航班,残疾旅客的运输标准按照美国当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3、申请特殊服务的旅客欲知更多详情,可咨询川航直属售票处或川航在线客服。
婴 儿
一、服务范围
“婴儿”是指在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旅客。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胎龄满28周不满37周)不予承运。
二、运输要求
1、婴儿旅客必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
2、每位成年旅客最多携带一名婴儿同舱位乘机。
三、购票及票价
1、购买婴儿客票应提供年龄的证明,如护照、出生证明等。
2、婴儿旅客按同行成人所购客票同等物理舱位公布普通票价(非折扣票价)的10%计收,不提供座位。
3、如需单独占座,应购买儿童票。
四、数量限制
1、为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民航局相关安全规则,各类机型每条航线的婴儿旅客载运数量均有不同的条件限制。
2、订购婴儿票时,需与成人客票同时购买,否则会有可能因婴儿载运数量限制,造成无法成行。
五、免费行李额
1、按相应的儿童票价付费的婴儿,可享有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2、购买国内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3、购买国际/地区不占座客票的婴儿:可免费托运1件行李,重量不超过10千克(22磅),体积(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并可免费托运1辆全折叠的轻便婴儿车或婴儿手推车。
4、非折叠式婴儿车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折叠式婴儿车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尺寸不够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
婴儿摇篮
一、服务范围
乘机之日一周岁(含)以下,身高70厘米以下,体重12公斤(25磅)以下持婴儿票的旅客。
二、申请航线范围
仅限在川航a330、a350执行的单程飞行时间超过3小时航线(含国内、国际/地区航线)的经济舱,免费提供此项特殊服务。
三、数量限制
每位申请使用婴儿摇篮的婴儿,只能由一位成人旅客陪同坐在最靠近摇篮的座位,以便照看婴儿。
由于每个机型配备的婴儿摇篮数量有限,如您需要预订此项服务,请尽早申请。
四、申请时限及方式
1、至少于航班计划起飞前48小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
2、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均可受理申请。
五、温馨提示
已订妥婴儿摇篮的旅客,若需取消婴儿摇篮服务,请联系原购票地或致电95378办理;若变更客票后如仍需此服务,请按申请程序重新办理服务手续。
儿 童
一、服务范围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已年满2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旅客。
二、乘机条件
1、儿童单独享有机上座位,票价按相应的儿童票价计收。 若儿童购买成人票价,办理退改签手续时需按照相应票价限制条款执行。
2、购票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出生证、身份证、户口薄(十六岁以下)、护照。
3、乘机时需持与购票时一致的证件原件办理乘机手续。
三、免费行李额条件
享有与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一致的免费行李额。
四、运输限制
1、旅行开始之日年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如需单独乘机,必须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2、不满5周岁的儿童和不满2周岁的婴儿,以及年满5周岁但却未申请无陪服务的12周岁以下的儿童乘机,必须有一位同等物理舱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陪护能力的成人陪同。
3、每位成年旅客可携带的未满12周岁儿童及婴儿的总数量不超过8名,其中未满5周岁儿童及婴儿总数不得超过3名(婴儿不超过1名)。
4.每位成年旅客只可携带1名(在紧急撤离时需要协助的)患病或残疾的儿童或婴儿,且不能再携带其他儿童或婴儿。
5.携带儿童或婴儿的成人必须拥有照料儿童及婴儿的能力,已经申请了担架、轮椅、无陪老人等特殊服务的成人不允许再携带儿童或婴儿。
6、如成人需携带的5岁以上儿童超过8名的总数量限制时,可按儿童团队向川航进行申请,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7、对于涉美的航线,应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4、5款相关规定不适用。
无陪儿童旅客
一、服务范围
开始旅行之日已满五周岁(含)、未满十二周岁,需单独乘机的儿童。
二、申请航班范围
川航国内、国际/地区直达(不含经停)航班,且是川航实际承运的航班上提供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三、运输条件
1、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在承运过程中需提供特殊服务及照顾,因此每一航班承运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会有限制。
2、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服务申请必须在购票时提出。
3、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均可受理申请。
四、适用票价
1、国内航班:按其行程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计收;
2、国际及地区航线:按其行程成人适用票价的 100%计收。
五、证件要求
1、儿童凭有效证件身份证件购票,如身份证、户口薄(16岁以下)、护照,并持与购票时一致的证件原件办理乘机手续。
2、如购买国际/地区客票,须在购票前充分了解旅行国家的入境、出境、过境信息、适用法规及其它重要旅行信息。确保旅行时携带所有有效旅行证件(护照、签证、相关证明等)并遵守旅行国家的入境、出境、过境或其他法规要求。
六、运输文件要求
1、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申请时,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填写《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旅客申请书》(一式五份)。
2、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无陪旅客,其监护人还需填写相关出入境申报单卡,并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七、运输要求
1、无成人陪伴儿童需由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并在儿童的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并向川航提供在航班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2、接送机时,接送机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机场办理接送机手续。
3、为避免航班出现不正常,接送人需留在机场内直至航班起飞后方可离开。
4、已订妥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旅客,变更航班、日期或取消该项服务,须按客票使用规定办理;变更客票后如仍需此服务,需按申请程序重新办理服务手续。
病残旅客
一、服务范围
病残旅客由于行动障碍原因需要申请乘机协助,例如:轮椅服务、担架服务、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等特殊服务。
二、申请原则
1、因病残旅客运输有人数、资源等条件的限制,旅客需在购票时申请所需要的特殊服务,经川航确认后方可进行安排。
2、旅客应确保所提交的信息及证明真实、有效、完整,否则相关责任由旅客负责。
三、申请方式
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均可受理申请。
四、申请时限
1、申请下列特殊服务原则上应在定座时提出,并最迟不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申请:
(1)托运电动轮椅;
(2)使用机上专用窄型轮椅(仅限a330、a350机型);
(3)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4)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仅限残疾旅客)。
2、病残旅客需要川航提供登机、离机协助的,请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3、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交运,并且需符合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五、轮椅旅客
1、地面轮椅
每个机场都配备了轮椅,供行动不便的旅客在航站楼内及上、下飞机时免费使用。
(1)申请时限:
a.国内航班原则上应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申请。
b.国际/地区航班原则上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申请。
c.在川航自营值机的机场,可协调保障能力尽力满足轮椅旅客的临时申请(因需临时调配设备和人员,等待的时间较长,请旅客予以理解)。
(2)申请材料:
a.旅客原则上需提供航班预计起飞前10天之内开具的《医疗证明》,证明材料应可表明旅客因伤病造成行动不便。
b.如旅客因残疾或伤病造成行动不便的情况明显可见,或旅客是年满65周岁的行动不便的老年旅客,则无需查验《医疗证明》。
(3)运输要求:
旅客需在航班起飞前90分钟到达机场值机柜台办理乘机登机手续。
2、机上轮椅
川航宽体机(a330、a350)执飞的航班,可为双腿无法行走的旅客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服务,供旅客在机舱通道内使用。
申请时限:应在购票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3、自带轮椅托运
范围:旅客自行携带轮椅(手动和电动)或行动辅助工具(手杖、拐杖、步行器、踏板车),包括不可折叠的手动或电池驱动轮椅可作为行李托运。
时限: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交运,并且需符合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办理地点:轮椅可于值机柜台或登机闸口托运,并于航班到达后的行李提取处归还。
如旅客能携同下列资料及工具前往机场,将有助于川航处理轮椅:
(1)轮椅及电池的说明书;
(2)组装轮椅所需的特殊工具;
(3)使用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须提供联合国认可的测试文件证明电池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之测试要求。
4、温馨提示:
(1)免费提供轮椅服务。
(2)如果旅客使用自带的电池驱动轮椅或电动行动辅助工具,需提前办理登机手续(在普通旅客办理登记手续截止前2小时),以便川航能及时安排装载空间。
(3)其他助残设备:
可带入客舱的助残设备:助行器、拐杖、手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助视器、盲人眼镜。
旅客的折叠轮椅,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将免费托运。
六、担架旅客
1、申请范围:
(1)因受伤或生病等原因不能直立就座进行航空旅行,而必须处于水平状态乘机的旅客,川航可提供机上担架服务。
(2)限国内(含经停站)、国际/地区直达航班,川航暂不接受中转旅客联运。
国内(含经停站)限制范围:是指按照航班计划安排由同一架飞机执行的航班。
(3)每个航班只能收运一名担架旅客,且担架设备将被安排在经济舱。
(4)担架旅客应至少由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旅行。经医生证明,病人在旅行途中不需要医务护理时,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员陪同旅行。
2、申请时限和方式:
(1)为了让川航确认旅客身体状况是否适宜乘机,乘坐的航班飞机是否具备担架能力以及安排人员装载机上担架,旅客需于航班起飞前72小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
(2)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均可受理申请。
3、相关费用
(1)担架旅客的票价,由担架旅客的个人票价和担架附加票价两部分组成:
a.个人票价。
b.担架附加票价。
(2)对旅客使用担架的航段,另加收八个座位单程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即在一张票上按八倍单程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出票,免收各项税费,不得使用优惠票价或折扣票价,但儿童折扣除外)。
(3)请注意额外收费不包括以下项目:
a.救护车、住院及其它相关开支。
b.同行人员的机票或其它开支。
4、免费行李额
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实际座位等级的9倍,陪伴人员的免费行李额则按所付票价的座位等级计算。
5、运输要求
申请担架服务的旅客,其身体状况应适宜搬运和转移担架(由医用担架转移至经适航批准的机载专用担架),并提供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证明其病情适宜乘机。
6、温馨提示
上述票价计算办法只适用于川航承运的航段,担架旅客如乘坐其他航空公司飞机或旅客的航程中包括有与其他承运人联运的航段时,应按有关承运人的规定计收。
七、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1、运输范围:
(1)仅限残疾旅客使用。
(2)服务犬是指经过特殊培训,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川航接受精神服务犬、导听犬、导盲犬作为服务犬进入客舱,不接受情感辅助犬作为服务犬进入客舱。情感辅助犬可作为宠物,按照川航宠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执行。
备注:往返于美国本土的航班,服务犬的运输标准按照美国当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涉美航线服务性动物的相关规定,详见美国交通部官方网站:https://www.transportation.gov/individuals/aviation-consumer-protection/service-animals。
2、申请时限和方式
(1)应在定座时提出,并原则上不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申请。
(2)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均可受理申请。
3、运输限制:
符合川航运输条件的服务犬可以由残疾旅客免费携带并带入客舱运输(每位残疾旅客只能带一只服务犬进入客舱),或单独装进货舱运输。以下服务犬不适宜携带进入客舱运输:
(1)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2)服务犬表现出危险行为。
(3)服务犬过重或过大导致客舱无法容纳。
(4)对于精神服务犬: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含)。
备注:每个航班限运进入客舱的精神服务犬2只。
4、运输文件:
旅客携带服务犬应提供有关国家的动物入境或过境证明以及必要的检疫证明。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出示此种证明。如有关国家规定禁止狗出入国境,川航可以不予承运;如果由于手续未办妥,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服务犬被拒绝入境时,川航不承担责任。
(1)国内始发航班:
a.提供由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疫苗注射证明;《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备注:国内始发的国际航班,还应准备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证明文件。
b.提供乘机人与服务犬的关联性证明。
c.提供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残疾人证》;对于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旅客,需提供由医生开具的残疾医疗诊断证明及医生执照复印件(医疗证明及医生执照复印件应符合“国际始发航班”证明文件的要求)。
(2)国际始发航班:
a.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额外特殊文件;有效的《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备注: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b.对于导听犬,需提供医疗证明(证明乘机旅客的听力损伤状况)及医生执照复印件。
c.对于精神服务犬,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需提供由医生开具的乘机人残疾医疗诊断证明及医生执照的复印件。
——境外地区医疗证明需由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医师(包括:精神病专家、心理医生、注册诊所医师)出具,可以由其他语言填写,但需要附有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医疗证明的开具日期为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90天内。医疗证明的内容应包含:说明乘机人患有精神疾病,在航空飞行和/或旅客目的地需要精神安慰的服务性动物陪伴。
——医生执照的复印件:需证明该医生是经注册的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心理医师;列明精神、心理医生的专业执照日期和种类,以及颁发机构。
(3)乘坐国际航班入境的旅客中转国内航班或国际航班时,其携带服务犬的相关运输文件可延用旅客在入境的国际航班上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5、运输要求:
(1)旅客在客舱内携带的服务犬需在上机前戴上口套及牵引的绳索,并应伏在旅客的脚边,不得在客舱内占用座位和任意跑动。服务犬犬在运输途中受伤、生病、死亡,均由残疾旅客自行负责。
(2)服务犬应有装置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客舱及其他物品.
(3)在飞行中除可给服务犬少量饮水外,禁止喂食。如航程较长,需要在中途喂食,应在经停站地面饲喂。饲喂的食物需由残疾旅客自备。
(4)由于短鼻犬鼻道狭窄,对温度变化敏感,在运送过程中容易发生呼吸问题而导致死亡,因此,为了保护您的犬只,川航不建议短鼻犬作为服务犬。
八、 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rtable oxygen concentrator)
1、运输范围:
(1)因身体健康状况,需要在飞行中使用便携式氧气浓缩器(简称poc)以增加呼入的氧气含量的旅客。
(2)川航仅接受通过美国faa认证的poc设备。美国faa已针对特定厂商的部分产品表面进行了电子设备干扰测试和授权,并在产品表面进行了标注。经批准的设备可以在faa网站上查询,查询网站为: http://www.faa.gov/about/initiatives/cabin_safety/portable_oxygen
(3)因飞机座椅配备电源的可用性无法保证,川航不向旅客提供机上电源,旅客在机上应以自带电池使用poc设备。
2、温馨提示:
(1)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申请,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均可受理申请。
(2)旅客需自行确认携带的poc型号已获得美国faa的认证和授权、设备外部应粘贴有效标识,所携带的电池和备用电池的维持时间不少于所乘航班航程时长(包括经停、中转、过站)+3个小时的要求。
(3)对于需全程持续使用poc(包括飞机在滑行、起飞、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的旅客,还应在办理值机手续时提供航班计划起飞10日内签发的医疗证明,证明其适宜乘机且需持续使用poc。
(4)仅在巡航阶段使用poc的旅客,无需提供医疗证明,应按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限制要求配合机组成员的管理。
(5)旅客携带poc的电池应满足关于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规定,如果携带了额外的poc备用电池,这些电池应适当包装以防短路,并且必须符合川航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
(6)在飞行关键阶段,如医疗证明要求,旅客可以使用poc,但设备必须在前方座位下放置好,或放在经批准的存放位置,以免堵塞过道或座位入口通道;设备不能影响任何旅客使用应急或正常出口或客舱内过道。
九、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
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是防止睡眠时打鼾的,不属于限制使用的设备。旅客可以在巡航阶段使用,在地面滑行、起飞和落地等飞行关键阶段应按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要求,停止使用。
视力或听力障碍旅客
一、服务范围:
1、盲人旅客:是指有双目失明或因眼睛有缺陷(如因弱视而引起其行动不便而需借助其他辅助设施)的成年旅客。
2、聋哑旅客:指因双耳听力缺陷不能说话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听力弱的旅客。
二、服务分类:
1、有人陪伴同行的盲人旅客(只限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陪伴同行),按照一般普通旅客接受运输。
2、有导盲犬/导听犬引路的盲人旅客/聋哑旅客。
3、无成人陪伴和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
三、数量限制:
1、因每个航班上载运的无人陪伴盲人旅客,及需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盲人/聋哑旅客数量有限,需在购票时提出服务申请,待川航同意后予以承运。
2、每个航班载运的聋哑旅客数量无限制。
四、申请时限:
需携带服务犬(导盲犬/导听犬)进入客舱的残疾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提出申请。
五、申请方式:
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均可受理申请。
六、运输文件
1、旅客本人或其监护人需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
2、携带服务犬的残疾旅客需准备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如是国际/地区航班还应提供有关出入境或过境国动物许可证明。(详细运输条款可查看:行动障碍旅客)
七、运输费用:
1、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旅客无额外费用。
2、托运服务犬(连同容器和食物)服务无额外费用。
3、若已订妥特殊服务申请旅客需变更航班、日期或取消该项服务,一是按照客票使用规定办理客票变更手续;二是变更客票后如仍需此服务,需重新办理相关服务申请手续。
八、温馨提示
1、携带电子耳蜗或其他助听设备登机,无须预先通知并可于整个旅程期间使用。
2、旅客可携带拐杖或其它辅助设备,但须存放于座位之下或上方行李厢。拐杖须被平放于机舱地板上并且不能伸出至通道或阻碍紧急出口。如旅客的拐杖不能折迭或存放于座位之下,可要求客舱乘务员协助存放。
孕 妇
一、运输要求
1、在高空飞行中,由于空气中氧气成分相对减少、气压降低,且遇到紧急情况时,急救手段有限,因此对孕妇旅客的航空运输具备一定的限制条件。
2、孕妇在安排行程前应征询主诊医生的意见,建议怀孕旅客随身携带注明预产期的证明文件。
二、运输限制
1、怀孕32周或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川航按一般旅客运输条件进行保障。
2、怀孕超过 32 周但不足36 周的孕妇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填开诊断证明书,并有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方能生效。
3、怀孕超过36周(含)的孕妇,或预产期在4周(含)以内,或预产期不确定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按照民航局规定不予接受运输。
4、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产后不足 7 天者,或有先兆流产反应的孕妇,不予接受运输。
三、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旅客姓名、年龄;
(2)预产期证明;
(3)病情及诊断结果;
(4)在机上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老年旅客服务
一、服务范围
年龄超过65周岁,且行动不便,必须借助设备才能乘机,需要一定的特殊照顾或服务的旅客。
二、申请方式
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均可受理申请。
三、服务内容
1、对于行动方便,不需要借助轮椅或担架,独自出行的老年旅客,按照参照无人陪伴旅客的运输程序予以承运。由于每个航班承运无人陪伴旅客的数量有限,需购票时提前申请,并经川航同意后予以承运。
2、对于需要借助轮椅(wchs或wchc)或担架运输的老年旅客,需按照川航病残旅客的运输政策和程序承运,并满足相关限制规定。如需申请,需联系川航客服热线95378咨询相关事宜。
wchs:旅客不能自行上下飞机,但在客舱内能自己走到座位。
wchc:旅客完全不能走动,需他人协助才能进入客舱座位。
3、对于仅需要地面接送,而在客舱中不需要特殊照顾和陪护的老年旅客,其承运数量不受限制。
四、运输要求
1、无陪老年旅客需由成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并在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并向川航提供在航班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2、接送机时,接送机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机场办理接送机手续。
3、为避免航班出现不正常,接送人需留在机场内直至航班起飞后方可离开。
五、温馨提示
1、老年旅客应将常用药品需随身携带,不要放置于托运行李内。
2、如果老人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心脑血管病、以及哮喘等不适宜乘机的病症,建议在旅行前应进行身体检查,确认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宜乘机。
人体捐献器官运输
一、适用范围:
1、仅限川航国内航线。
2、适用于救助患者生命的造血干细胞、血液等人体组织的航空运输。
二、需满足条件:
在满足下述所有要求时,川航将与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开通绿色通道,为您提供特殊保障流程;否则,川航将按普通旅客保障流程向您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1、携带人员身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简称opo)工作人员。
2、至少在航班起飞前4个小时拨打川航客服热线95378提出运输需求,告知您携带的人体捐献器官类型、包装尺寸、有无危险品等信息。
3、准备《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原件和两份副本,乘机当日向始发站值机部门和机场安检部门提供,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4、运输专用容器要求:
(1)容器外显著位置张贴“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若容器内含有危险品,应符合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否则,川航可拒绝运输。
(2)作为手提行李运输随身携带,在运输过程中自行照管。如专用容器尺寸超过手提行李最大尺寸标准:20cm×40cm×55cm,需要提前购票办理占座行李服务。
(3)需接受民航行李安检设备的检查,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5、航空运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遇特殊情况时,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川航将尽全力保障绿色通道的安全、有效、便捷、畅通。
三、温馨提示:
1、川航不承运医疗废物。
2、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等人、骨髓体组织移植,不属于人体器官移植,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普通旅客运输。
3、川航对于在港澳台航线、国际航线上携带人体捐献器官乘机的opo工作人员作为普通旅客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