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旅客:
由于航空燃油综合采购成本下调,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关于调整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基础油价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 571号)文件精神,自2023年4月5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销售2023年4月5日(含)之后的航班,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费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60元;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费由原来的40元调整为30元。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
三、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如个位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即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30元(往返程收取60元),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10元(往返程收取20元)。
四、购买成人折扣票的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按照本通知条款三执行。
五、2023年4月5日零时(不含)之前销售的2023年4月5日(含)之后的航班客票,如在2023年4月5日(含)之后进行自愿变更,燃油附加费差额不退。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